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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如何维权?最高法证监会联手放大招,刘士余这样说

徐昭 中国证券报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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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议,部署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由试点转向全面实施。



2016年,全国部分地区试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两年多来,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以及自行调解的案件超过4.1万件,调解结案标的超过20亿元。

 

同日,最高法、证监会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新印发的《意见》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可纳入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按照《意见》,投资者进行纠纷调解可以 享受到五大“实惠”:



一是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调解申请不收费


二是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类案示范判决,投资者维权成本降低


四是小额赔偿可以“速调”


五是足不出户尝试在线纠纷调解



《意见》提出三项重点



《意见》对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其中,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


《意见》指出,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意见》强调,要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要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权威人士表示,文件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全面实施后的有关要求、试点中总结的创新机制和做法、继续探索推进远程调解和司法确认等便利投资者的举措等内容。


一是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范围,从8家试点调解组织扩大至中国证监会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调解组织。


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增加了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前置程序,进一步提升调解在快速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等规定。结合试点期间的探索实践,将小额速调等创新机制进一步总结固化。


三是增加依托“中国投资者网”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调解组织研究制定在线纠纷解决规则,法院系统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等规定。


四是增加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配合人民法院、调解机构查明事实,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的要求。


五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调解组织监管指导的具体分工。



周强:积极探索创新证券诉讼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各级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化解机制作用,把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司法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多元化解机制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促进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动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


周强强调,要坚持改革创新,推进证券案件审判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要尊重市场规律,立足我国国情,积极探索创新证券诉讼机制,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了解和信任,引导当事人在自愿选择基础上主动运用行业调解平台,实现纠纷的及时、高效化解。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水平优良的证券案件审判队伍,为证券审判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刘士余:建立健全灵活高效亲民便民的纠纷化解机制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强调,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证监会系统各级党委,尤其是党委书记要从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体系,畅通中小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的法律渠道,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二是切实提高法律素养。


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遇到实际问题要及时主动向法官和律师请教,联系旁听相关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的庭审,在实践中积累相应的经验,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提高依法调解的工作本领。在调解实践中,要同时注重引导投资者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化解在调解范围内。


三是强化服务意识。


在调解工作中,要认真学习领会“枫桥经验”,坚持调解公益服务定位,发挥好就近调解、及时调解的优势,建立健全灵活、高效、亲民、便民的纠纷化解机制。恪守为民之责,沉下身子、迈开步子、扑到一线,务求调解工作接地气、求实效。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党委和党委书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亲自到一线调解,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证券期货纠纷有哪些特点



一是类型多样,复杂程度高。


证券品种繁多,创新产品不断推出,妥善解决证券期货纠纷往往需要综合运用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知识。


二是涉众性强。


我国资本市场有1.4亿投资者,其中95%以上是中小投资者,他们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风险承受等方面存在天然弱势,纠纷处理敏感性高、社会影响大。


三是纠纷当事人实力悬殊。


大量证券期货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信息获取、专业知识、法律服务、谈判能力等方面都无法与市场机构抗衡。



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实践存在哪些问题



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实践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总体上包括:调解组织实力参差不齐、与法院沟通协调成本高,法院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不高、司法确认难度大,对多元化解机制支持保障有待提高、市场经营主体参与调解意愿较弱等。


一是诉讼机制方面。


一方面,随着立案登记制实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受知识、经验、诉讼成本等制约,投资者难以有效参与诉讼。


二是非诉讼机制方面。


首先,仲裁方式的适用率很低。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就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但实践中由于仲裁收费较高、对仲裁程序不了解等因素,选择该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投资者不多。其次,调解机制功能发挥有限。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入门难。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参与调解意愿较弱,不愿与投资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二是调成难。某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专业能力较弱,纠纷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三是履行难。有的投资者存在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现象;一些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中小型机构或私募机构缺乏赔偿能力,有时达成调解协议也难以履行。


三是诉讼与非诉讼机制衔接方面。


由于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实力参差不齐,一些法院对调解协议认可度不高。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限制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达成的调解协议,导致一些法院对于人民调解以外非诉讼方式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持谨慎态度。此外,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类型较多,分布较广,各地法院和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等问题上的沟通成本较高、标准尺度不易把握。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运行。



前期试点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独立第三方评估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作用,在各级法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各方努力下,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试点已扩大至全国大多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组织由《通知》发布时的8家发展至55家,投服中心在34个证监局辖区建立调解工作站。


二是调解员队伍发展壮大,截至2017年底各调解组织共聘任调解员1613名,其中专职调解员89名,38家调解机构及其调解员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三是纠纷解决效果明显,两年多来各调解组织共直接受理或办理法院委托调解案件9000余件,给付金额约15亿元。


四是结合实际创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小额速调、单边承诺调解、在线调解、先行赔付等方面形成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是诉调对接成效明显,组织和机制建设不断健全。


六是宣传引导工作得力,形成“知调解、信调解、用调解”浓厚氛围。



编辑:任晓  宋兆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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